“既实施强奸行为又实施猥亵行为的处理”
猥亵行为作为性交行为之外满足性欲的方式,经常在强奸案件中伴随出现。当案件中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并存时,猥亵行为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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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应当作为强奸行为的组成部分,构成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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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作为强奸行为的伴随行为或必然后果,被强奸行为所吸收,认定构成强奸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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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应单独构成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一般情况下,发生在实施强奸前、实施强奸过程中,或者强奸既遂、未遂之后的猥亵行为,如果基于同一目的,猥亵行为仅仅是强奸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辅助行为,是强奸行为的一个自然阶段或自然结果,并且具备时间、场所上的接近性,可以认定二者成立吸收关系,应择一重处罚。
案例一:谭某财、罗某东强奸案
谭某财、罗某东等人持刀抢劫情侣蒙某某(男)、翟某某(女)后,使用暴力强迫二人进行性交供其观看。因蒙某某害怕无法进行,又令翟某某为蒙某某口交。口交过程中,蒙某某趁其不备逃脱。
法院判决:谭某财、罗某东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同一时间内强迫他人对同一被害人实施性交和猥亵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罪的吸收犯,择一重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强奸未遂且发生于恋人之间,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行为采用口交方式,非常恶劣,一般女性难以接受且既遂,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猥亵行为吸收强奸行为,判处被告人构成强制猥亵罪。
谭某财、罗某东等人持刀抢劫情侣蒙某某(男)、翟某某(女)后,使用暴力强迫二人进行性交供其观看。因蒙某某害怕无法进行,又令翟某某为蒙某某口交。口交过程中,蒙某某趁其不备逃脱。
法院判决:谭某财、罗某东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同一时间内强迫他人对同一被害人实施性交和猥亵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罪的吸收犯,择一重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强奸未遂且发生于恋人之间,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行为采用口交方式,非常恶劣,一般女性难以接受且既遂,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猥亵行为吸收强奸行为,判处被告人构成强制猥亵罪。
案例二:张某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冯某(在逃)、张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曹某带至某宾馆客房,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曹某脱光衣服站在床铺上,并当众小便和洗澡。张某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发现其有月经后停止奸淫;施某卫在张某实施奸淫时采用言语威胁方式帮助张某,后见曹某有月经,未实施奸淫,而强迫曹某采用其他方式为其发泄性欲。
之后,除张某之外的共犯有事外出,一小时后返回现场,与张某一起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
法院判决:张某与施某卫存在两个阶段的犯罪过程:
冯某(在逃)、张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曹某带至某宾馆客房,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曹某脱光衣服站在床铺上,并当众小便和洗澡。张某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发现其有月经后停止奸淫;施某卫在张某实施奸淫时采用言语威胁方式帮助张某,后见曹某有月经,未实施奸淫,而强迫曹某采用其他方式为其发泄性欲。
之后,除张某之外的共犯有事外出,一小时后返回现场,与张某一起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
法院判决:张某与施某卫存在两个阶段的犯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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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共同实施强奸行为且既遂,张某为实行犯,施某卫为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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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改变犯意实施猥亵行为,两个行为时间上存在明显间隔,受不同故意支配,不存在相互包容关系。
二行为人均构成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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