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中存在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情形

轮奸中存在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情形
——实践中的三种观点与通说
一、观点梳理
  1. 客观事实说
    轮奸须以“被害人已被二人以上实际强奸既遂”为客观前提;若仅一人既遂,另一人未遂,则整体不适用“轮奸”加重情节,对未遂者按普通强奸未遂处理。
  2. 共同犯罪说(通说)
    轮奸是必要共同犯罪。依“部分实行、全体责任”原则,只要共犯中一人强奸既遂,全部共犯均对“轮奸”结果负责,并适用加重法定刑;个人奸淫是否得逞仅在量刑时酌情从轻。
  3. 共同正犯区别说
    “轮奸”情节成立,但个人未遂可单独认定:既遂者对轮奸既遂负责;未遂者虽对轮奸情节负责,仍保留“强奸未遂”形态,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通说立场与实务处理
  1. 轮奸系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节,非独立罪名。
  2.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奸淫故意并已着手轮流实施,即符合“轮奸”要件,应适用十年以上加重法定刑。
  3.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其他共犯不论是否实际完成奸淫,均以“强奸罪(轮奸情节)既遂”论处;未得逞者可酌予从轻处罚。
  4. 量刑示例:
    – 既遂者:十年以上起点,可处十年至死刑;
    – 未遂者:仍在“轮奸”加重档内量刑,但可降格至七年左右,具体结合作用大小、悔罪表现等综合裁量。
三、典型案例
唐某海、杨某强奸案
  • 事实:二被告人趁被害人醉酒轮流奸淫,唐某因饮酒过多未能插入,杨某既遂。
  • 裁判:二人已有轮奸共同故意与实行行为,均成立“强奸罪(轮奸情节)”。杨某判十年;唐某判七年(未遂情节酌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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