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根据《走私案件解释》第 23 条规定,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1.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2.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3.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结合上述规定,对于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而言,既未遂的判断同时存在海关监管现场标准和申报行为实施完毕标准,两个标准的适用会存在一定冲突。例如,实践中许多走私货物已经进入海关监管现场,但尚未申报完毕便案发。对此,该适用哪一项标准认定犯罪既未遂,理论与实践都有一定分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53.html

  •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个标准并行不悖,申报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即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只要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构成走私犯罪的,同样应认定为走私既遂。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存在申报行为或者是打算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实施走私活动的,应独立(优先)适用申报行为实施完毕标准。

司法解释既然将申报行为实施完毕作为判断走私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由于申报行为本身即是主动接受海关监管的过程,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虚假申报,那就有悔改余地,因此,我们认为:独立(优先)适用申报行为实施完毕标准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53.html

针对走私犯罪属性,向来有行为犯和结果犯之争,进而对既未遂的判断有不同观点。从《走私案件解释》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既未遂三项标准看,更侧重于行为犯的观点。从行为角度来说,走私犯罪最核心的行为在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当行为人全部实施完成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才构成既遂。从货物通关的一般情况看,接受海关监管主要体现两方面行为:一是货物进入监管区域,表明行为人以通关方式进出口货物;二是实施申报行为,表明主动接受监管。因此,从通关走私角度讲,只有当货物进入监管区域并且完成申报,行为人才全部实施完成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也才构成走私既遂。换言之,行为人可能一开始有走私的故意并着手实施,但在完成实际申报前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改变主意,转而如实申报或者降低虚假申报的程度,从而减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尚有犯罪未遂或中止的可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53.html

因此,通关走私普通货物中,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申报行为实施完毕标准来判断犯罪既未遂。但由于通关走私的情况比较复杂多样,进入海关监管现场后尚未申报前,如果根据客观情况、按照一般通关流程,行为人已经不具有依法如实申报的现实可能性,则后续申报行为只不过是形式上掩盖其走私过程、保障其获得走私预期结果的一种手段而已,申报与否对走私行为的判断、对逃避海关监管的认定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在此情况下,只要货物已经进入海关监管区域,表明行为人已经完成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即可以认定为既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53.html

包通关走私是实践中常见的走私形式,委托人通常以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他人包通关,货物进口方式、申报要素(价格、品名、数量等)都由受托方自行决定。由于受托方收取费用低(不足以缴纳税款)、不掌握货物实际交易情况,也不具有如实申报的可能性。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包通关走私案,李某华、路某雅、包某忠都是受托包通关进口化妆品,自始至终不掌握货物真实品名、数量、价格,不具有如实申报的现实可能性,认定犯罪既遂时无需考虑申报情况,只要进入海关监管现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53.html

综上所述,针对通关走私的既未遂问题,申报行为实施完毕标准与海关监管现场标准有其各自适用的空间,界限在于进入海关监管现场后、申报完毕前是否存在依法如实申报的现实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53.html

  • 如果尚有依法如实申报的现实可能性,则依申报行为实施完毕标准认定既未遂;
  • 反之,则直接适用海关监管现场标准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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