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3.html
(一)客体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3.html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秩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3.html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中,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定义和范围,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相同;危险物质的定义和范围,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相同,前文已作论述,此处不再赘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3.html
(二)客观方面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3.html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3.html
- 盗窃: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 抢夺: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其夺走。值得指出的是,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迅速夺走,也不排除利用占有者占有能力削弱而公然取走的情形。
由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危险物品而非普通公私财物,因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3.html
- 实施盗窃行为时,成立本罪不要求 “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实施抢夺行为时,成立本罪不要求 “数额较大”。
若同时盗窃或抢夺两种及以上本罪规定的行为对象,如既盗窃枪支又盗窃弹药,仅成立本罪一罪,不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3.html
需要注意的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3.html
- 当行为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时,达到《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即构成本罪;
- 当行为对象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时,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构成本罪。
考虑到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本罪第 2 款规定了更重的刑罚。其中,“国家机关” 指依法配备、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监狱等);“军警人员” 指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人员;“民兵” 指依法组成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3.html
关于本罪的既遂认定,有观点认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虽属抽象危险犯,实施行为即可依社会一般经验得出具有公共危险的结论,但这不意味着着手实行就是既遂,只有当行为人或第三者控制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发生替代的侵害结果时,才成立犯罪既遂。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 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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