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证据审查主观方面的证据

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自然人犯本罪的主观方面证据

结合自然人犯本罪需重点审查的情况,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
  1. 针对选择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伪装设备制造危险物质的行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确认其选择该场所及伪装设备的原因,是否知晓制造的是危险物质,是否有规避监管的意图;
    • 现场勘验笔录,反映场所的隐蔽性和设备的伪装情况,佐证其刻意逃避监管的主观心态;
    • 证人证言(如协助选址、伪装设备的人员),证明行为人对场所和设备处理的目的。
  1. 针对改变包装或使用虚假标签逃避监管的行为
    • 查获的带有虚假标签或改装包装的危险物质,直接体现其逃避监管的故意;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为何改变包装、使用虚假标签的供述,确认其是否知晓物品为危险物质及规避监管的意图;
    • 相关知情人的证言,如参与包装修改的人员,证明行为人对包装处理的主观想法。
  1. 针对以藏匿、夹带等方式运输、携带、交接的行为
    • 藏匿、夹带危险物质的工具及现场照片,展示其隐蔽运输的方式;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说明采用该方式的原因,是否明知是危险物质且为逃避检查;
    • 运输、交接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证言,如司机、交接人员,证明行为人对运输物品的认知及对检查的规避心态。
  1. 针对逃避、抗拒检查或检查时丢弃、销毁、逃跑的行为
    • 检查人员的证言,描述行为人逃避、抗拒检查或丢弃、销毁物品、逃跑的过程,反映其对危险物质的明知及害怕被查处的心理;
    • 现场监控视频,记录行为人的具体动作,佐证其主观上的逃避意图;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及后续供述,判断其对行为性质的认知。
  1. 针对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邮寄手续的行为
    • 邮寄单据上的虚假身份、地址信息,证明其刻意隐瞒真实情况;
    • 与邮寄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显示其对邮寄物品性质的知晓及对身份信息隐瞒的目的;
    • 邮政工作人员的证言,说明办理邮寄时行为人的异常表现,辅助证明其主观故意。
  1. 针对有从业、学习背景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业资格证、学习经历证明,证实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 其关于对危险物质性质、危害及监管规定的认知的供述,结合专业背景判断其主观明知;
    • 同行或老师、同学的证言,说明其专业能力及对危险物质的了解程度。
  1. 针对为获取高额报酬提供、制造危险物质原材料的行为
    • 交易记录(如银行转账、合同),显示报酬的异常高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知晓原材料可制成危险物质,为何接受高额报酬;
    • 原材料的鉴定意见,结合其专业知识或交易情况,证明其对原材料用途的认知。

二、单位犯本罪的主观方面证据

单位犯本罪的主观方面证据主要用于证明行为系单位意志且具有故意,具体包括:
  1.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供述,说明单位决定实施相关行为的原因,是否知晓行为的违法性及涉及的是危险物质,明确单位的主观意图。
  1. 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这些书证直接反映单位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决策过程,体现单位的集体意志和主观故意。
  1. 单位的财务账目,通过违法所得的流向(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佐证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主观动机。
  1. 相关证人证言,如单位员工、交易伙伴,证明单位对犯罪行为的知晓和推动,反映单位的主观态度。
通过上述证据,综合判断自然人或单位在实施涉及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明知相关物品为危险物质,是否具有违法犯罪的故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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