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没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但出现未能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结果时如何认定
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主或者个人拖欠工人工资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但不能据此就简单认为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是应当严格按照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综合判断:要认定构成犯罪还必须满足行为人是否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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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审查时,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如果其有支付能力却不支付,情节严重,达到追诉标准的可以认定构成犯罪;二是看行为人有无转移财产逃避支付的行为;三是看行为人有无逃匿。如果行为人虽然无支付能力,但其没有逃匿,而是一直积极与工人沟通支付工资事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通知接受调查时其也积极配合,在责令其支付后其也积极想办法,即使最后其未能有效支付,也不宜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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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易某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易某平拖欠 84 名工人的工资 246.9 万元,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但期间一直和工人保持联系,并承认其欠工资的事实,也在不断筹集资金。易某平也陆陆续续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并且在人社部门介入后也接受人社部门的调解,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易某平已经支付结清所有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易某平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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