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后,因取财行为的时空条件和被害人状态不同,罪数认定规则如下:
- 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因前述犯罪行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当以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是因为,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直接源于之前的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行为人此时临时起意劫取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利用了被害人的人身受压制状态,符合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 的构成要件,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各自独立,需分别评价并数罪并罚。
- 被害人失去知觉、未发觉或故意杀人后取财的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行为人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当以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时,被害人已失去反抗能力或处于不知觉状态,行为人取财时未对被害人施加新的暴力或胁迫,其取财行为是在被害人无法感知或反抗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符合盗窃罪 “秘密窃取” 的特征,与之前的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的暴力压制关系,故应分别构成相应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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