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若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 “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具体认定时,需同时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综合判断差距是否 “悬殊”。
  1.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 主观方面: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绑架罪中,行为人可能为勒索财物,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如政治胁迫)。
    • 行为手段:抢劫罪的劫取财物具有 “当场性”(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绑架罪则通过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单位发出威胁(如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 “当场性”。
此外,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1.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的 “强拿硬要” 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 主观目的:前者行为人还具有逞强好胜、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一般仅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 行为方式:前者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后者则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若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等规定处罚。这是因为此类行为的动机是索取合法或非法债务,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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