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窃网络有偿服务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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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有偿服务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网络有偿服务是指凝聚了提供者的劳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属于商品范畴且可用于交换的网络服务,例如网络通信服务。实践中,网络有偿服务被窃取使用的常见情形是:行为人盗用他人网络有偿服务的 ID、密码,从而无偿享受相应的网络服务资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7.html

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类网络产品迎来商机。商场中的商用网络系统及网络使用权提供者,通常会购买或租用网络服务器,并在取得相关许可后,向用户提供网络连接、网络购买、网络查询等服务。用户在缴纳一定使用费后,可享受提供者的正常功能服务及后期技术支持服务。目前,这类有偿服务涵盖互联网服务、网络收费邮箱、网上教学、网上特定资源下载等多个领域。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7.html

行为人若通过技术手段控制网络提供商的通信通道,盗用其网络服务供自己使用,或低价转卖给其他用户以赚取高额利润,便构成对网络服务的盗用,例如 “无线蹭网” 行为。与传统盗窃不同,盗窃网络服务的对象并非具有实质物质载体的财物,而是无形的网络服务。但这种服务具备明确的价值属性,可通过金钱或其他标准衡量其价值,且具有可交换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7.html

从本质上看,盗窃网络服务案件中,行为人盗窃的对象实际是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债权。从网络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提供者提供服务后,接受方需支付合同约定的对价,提供者则对所提供的服务享有相应债权。从交易习惯来看,此类合同的履行通常是服务接受者先交付对价,再享受网络服务。因此,当行为人盗窃网络服务时,服务提供者交付了服务却未获得对应对价,行为人相当于盗窃了网络服务接受方本应支付的债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7.html

此外,盗窃网络有偿服务的行为可被量化和衡量,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基于此,网络有偿服务能够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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