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的资金。所谓资金,是指财产的货币表现,例如人民币、外币以及以有价证券表现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根据《刑法》第 185 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可见,单位资金既包括单位所有的资金,还包括单位合法占有或者持有的资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6.html
至于普通物品能否成为本罪对象,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挪用资金的目的在于使用,故凡是能够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变现的物品,都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对象。2003 年 5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以及 2020 年 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都将 “防控疫情款物” 纳入挪用资金罪的惩治范围。另外,挪用普通物品予以变现、冲抵、支付费用的行为,虽然有一个从物到资金的转化过程,但都是归行为人使用,在本质上与挪用资金没有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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