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而不用行为的认定
所谓 “挪而不用”,是指行为人将本单位资金挪出后尚未实际使用的情形。一般而言,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就是为了供自己使用或者供他人使用,因此,“挪而未用” 是挪用的特殊情形,仍然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挪而不用” 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如有的是因为害怕受到法律追究或者挪用原因丧失等而主动归还,有的是尚未来得及使用便被人举报案发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5.html
对于 “挪而不用” 是否成立犯罪,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挪用资金罪以 “归个人使用” 为客观构成要件,这不仅要求行为人有 “挪” 的行为,而且还要有实际使用的行为,否则不成立挪用资金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单位资金既然被挪出,就侵犯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单位对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对此,笔者认为,挪是前提,用是目的,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就是为了使用,只要行为人一旦将资金从单位挪出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下,就侵犯了挪用资金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即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结合挪用资金罪的三种不同挪用行为的具体构成条件进行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5.html
在行为人挪用资金未使用的情况下,本罪的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一种观点认为,成立挪用资金罪的未遂,理由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 “挪” 的实行行为,具备罪名成立的构成要件,但单位资金没有被实际使用,故不完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 “挪用” 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成立犯罪既遂。理由是行为人虽然未实际使用单位资金,但既然单位的资金被挪出,就侵犯了挪用资金罪所保护的法益。笔者认为,刑法设立挪用资金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刑法规范着重保护的是单位资金是否被挪用,至于单位的资金是否被实际使用在所不问。因此,挪而未用的行为只要符合本罪规定的挪用时间和资金数额等构成要件的,就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判断其犯罪形态时,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实际控制单位资金为标志,已实际控制的即构成既遂,否则为未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对犯罪既遂的成立则无影响。当然,挪用的资金是否最终使用和归还,或者造成单位资金损失,对于认定本罪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以及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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