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单位资金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比较普遍,有的是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有的是擅自决定。对这种行为应当如何看待?一种观点认为,股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不同,任何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都侵犯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出资者的出资所有权并没有因出资而被消灭,股东划拨或占用的资金没有超出自己出资额的,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4.html
对此,笔者认为,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判断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4.html
-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属于挂名,行为人实际是公司实际投资人的场合,由于公司的全部资金来自行为人的出资,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宜作挪用资金罪处理。
- 对于公司由两人以上股东投资成立的场合,公司的非股东员工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股东擅自挪用资金明显超出其出资额的,只要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作为挪用资金罪处理没有争议。
- 考虑到企业所有制的实质仍然是企业资产按比例或约定归出资者所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实质是企业经营权,而不是企业对自己资产拥有所有权。因此,对于股东挪用自己出资额度内资金的行为,尽管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但由于从根本上没有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他股东可以通过民事救济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故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 另外,对于因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股东出于维护自己利益而转移公司资金,以便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场合,如果该资金与自己出资的数额相当,则不构成犯罪。对于这种争抢公司资金的不当行为,可以由有关公司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通过民事手段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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