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容易混淆,二者的关键区分在于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2.html
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仅是暂时挪用本单位资金,打算在使用后归还。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因个人购房资金周转困难,私自挪用公司 5 万元用于支付房款首付,并计划在半年内从自己的其他收入中陆续归还。该行为虽违法,但从其主观意图来看,只是临时借用公司资金,并非要将资金据为己有,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观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2.html
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企图改变本单位资金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某企业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公司的 10 万元货款不入账,用于个人奢侈消费,且毫无归还之意,这就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2.html
判断挪用资金罪是否转化为职务侵占罪,需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通常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2.html
- 携带挪用资金潜逃:例如,公司出纳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 50 万元资金逃往外地,切断与原单位联系,这种行为表明其不打算归还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资金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且无归还行为:某工厂会计挪用资金用于赌博,为掩盖挪用行为,通过制作虚假发票、销毁原始账目凭证等方式,让公司账目无法显示资金去向,且长期未归还资金,这种行为可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资金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映,且无归还行为:如某超市收银员将部分营业款私自截留,不上交公司财务,通过篡改销售记录等手段使账目无法体现该部分收入,且持续占有该款项,此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特征。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资金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资金去向:某企业高管挪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投资获利后,在有足够资金归还公司的情况下,拒绝归还且对资金去向百般隐瞒,这反映出其主观上已将资金视为己有,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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