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施某某职务侵占案 – 股东个人企业独立经营收入与合资公司财产的区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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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职务侵占案 —— 股东个人企业独立经营收入与合资公司财产的区分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4-05-1-226-004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7)鲁 0281 刑初 803 号 / 一审(生效)

二、关键词

刑事;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个人独资企业;合资公司;财产支配权;刑民区分

三、裁判要旨

  1.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以 “侵犯本单位财物所有权” 为核心前提: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实质审查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合资公司的独立财产,避免仅依据公司注册的形式要件入罪。
  2. 股东个人企业独立经营收入的权属规则:股东以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但在合资公司实际出资未到位、未实质运营前,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独立经营收入,仍归股东个人支配,不宜认定为合资公司财产。
  3. 刑民纠纷区分的实质化审查标准:对于涉及公司股东财产支配的案件,需结合出资到位情况、公司实际运营状态、财产来源综合判断,若行为未实质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民事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主体与公司设立背景
    • 被告人施某某系个人独资企业青岛某某动物保健品厂法定代表人,对该厂享有完全的财产支配权。
    • 2003 年 6 月,施某某与戴某某签订出资协议,约定共同组建青岛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戴某某现金出资 800 万元(其中 290 万元代施某某出资),施某某以其保健品厂资产评估价 200 万元出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戴某某持股 51%,施某某持股 49%;协议同时约定保健品厂及相关无形资产归入合资公司,双方不得另行从事同类业务。
    • 2003 年 11 月 5 日,合资公司完成工商注册,但戴某某直至 2004 年 5 月才开始实际出资,且注册次日注册资本 800 万元即被转走,合资公司未实质开展运营。
  2. 争议行为
    • 施某某担任合资公司总经理期间,于 2004 年 7-8 月将合资公司账面上 2004 年 1-4 月的应收账款共计 661567.43 元调整为 “其他应付款”。
    •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2 月,施某某从合资公司累计支取资金 640674.65 元。
  3. 诉讼进程与裁判结果
    • 公诉机关以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 审理过程中,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实质审查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终结。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财产权属的实质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2004 年 1-4 月的销售收入不属于合资公司财产
    • 合资公司虽于 2003 年 11 月注册,但戴某某在 2004 年 5 月前未实际出资,公司注册后注册资本即被转走,未形成独立的运营资产,实质上仍为施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保健品厂在独立经营
    • 2004 年 1-4 月的销售收入,系施某某利用其原有保健品厂的资产、资源所获取,此时合资公司未实质参与经营,根据 “谁投资、谁受益” 原则,施某某对该部分收入享有自主支配权。
  2. 施某某的行为未侵犯合资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施某某支取、调整的资金,本质上是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收入,而非合资公司的独立财产。
    • 从主观上看,施某某支取资金的行为是基于对自有企业收入的支配权,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合资公司财物的故意;从客观上看,该行为未损害合资公司及股东戴某某的利益。
  3. 坚持刑民区分的实质化审查原则
    • 本案形式上存在施某某调整合资公司账目、支取资金的行为,但实质是股东之间的财产权属纠纷。
    • 对于此类案件,应避免仅凭 “公司注册”“职务身份” 等形式要件认定刑事犯罪,需结合出资情况、公司运营状态等实质要素,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三)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1 条第 1 款(职务侵占罪)
  • 一审: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 0281 刑初 803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10 月 16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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