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的情况较为常见,如何准确界定行为性质需结合款项流向、用途等具体情况分析,具体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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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的情形
- 若资金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如支付货款、员工工资等),因未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犯罪。
- 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将该部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如用于个人挥霍、转移至无关第三方等),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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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后提取的情形
- 若能证明从公司账户提取的资金来源于行为人本人的自有资金(即与公司资金无关联),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置,不构成犯罪。
- 若提取金额明显超出本人自有资金范围,超出部分可认定为侵占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 若无法证明提取资金来源于公司资金,根据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原则,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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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冒领个人费用的情形
- 行为人通过虚报、冒领等方式,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公司账户报销,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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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认定规则的核心在于区分资金的实际归属和用途,避免因账户形式上的混同而简单定罪,同时严格遵循证据标准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确保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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