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业主委员会成员挪用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资金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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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8阅读模式

业主委员会成员挪用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资金行为的认定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推进,住宅小区日益成为人民生活的基本单元,业主委员会作为一种自发组织应运而生。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现有法律规范并未予以明确。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中指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3.html

当业主委员会具备相应的财产,成为具有独立活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经济实体时,特别是作为被害主体情形,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受到刑法保护。因此,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刑法》第 272 条所规定的 “其他单位”。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应当属于全体业主的集体财产,可以视为业主委员会的 “本单位资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3.html

基于上述认定,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且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如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这一认定既符合刑法对 “其他单位” 财产的保护原则,也能有效规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集体财产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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