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刑法尚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也缺乏详细的条文规定。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由网络运营商或用户付出一定劳动和精力后产生一定价值,可与现实空间中的事物进行等价交换,且由所有者实际占有和使用的一类事物的总称。满足上述条件的事物均可视为虚拟财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9.html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9.html
首先,具有虚拟性。其留存于网络这一虚无空间中,虽为无体物,但可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在现实空间中被检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9.html
其次,具有可管控性。由开发商创造,并能被人类控制和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9.html
最后,具有价值性。这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开发过程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和精力,凝聚了无差异的一般人类劳动成果,且可进行等价交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9.html
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理由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9.html
第一,虚拟财产属于公私财物的一种,具有自身价值。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例如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数字金额,虽为网络虚拟平台的数字显示,却能完成交易,与现金具有同等价值,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虚拟财产的获得需付出一定时间和精力等个人劳动,因此具有同等价值,属于财产范畴,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9.html
第二,将虚拟财产列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能够有效保护法益、遏制盗窃行为。如今网络盗窃行为类型多样、频繁出现,若不将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犯罪对象,类似 “二维码案” 以及网络平台上或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行为将难以得到合理处理,权利人的权利会受到严重侵犯。而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些犯罪行为便能得到有效治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为行为人划定行为红线。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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