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表现为有体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也成为行为人的犯罪对象。无体物分为几种常见类型:
一是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能源。众所周知,这些能源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看不见的特殊财物,行为人窃取这些能源的行为也会导致被害人失去对这种特殊财物的控制,从而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因此,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的行为其本质上与盗窃其他有体物的行为没有区别,应以盗窃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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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长途电话账号或号码。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会窃取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并且利用此号码拨打电话,造成被害人重大的财产损失。因此,根据《刑法》第 265 条的规定,凡是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他人电话号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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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网络虚拟财产。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件逐渐增多。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虚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具体而言,网络虚拟财产即虚拟有形财产,或称虚拟物,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物质财富的模拟,包括虚拟金币、虚拟装备等。在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个人劳动或者购买点数获得,还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真实的支付货币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需要耗费人们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因此,对于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来讲,网络虚拟财产与一般的公私财产一样具有经济价值,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丧失也会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虚拟财产能够在网络平台交易本身也就说明它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其同一般的公私财产没有本质的区别,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