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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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2阅读模式

网络盗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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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 264 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 “公私财物”。这里的公私财物特指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他人” 即行为人之外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他人占有” 意味着他人要么享有该财物的所有权,要么基于现实的占有、支配关系,负有保存和归还财物的义务。若在占有期间财物丢失或毁坏,占有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0.html

根据《刑法》第 91 条,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此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0.html

尽管刑法对财产的划分较为细致,但随着科技进步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近年来盗窃 QQ 号码、游戏设备等案件频发,这些新生事物难以与刑法所列传统财产类型简单对应。判断某一事物是否属于 “财物”,并非仅以 “有体物” 为标准,更关键的是看其是否具有可管理性 —— 财物需同时具备可移动性和可管理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0.html

我国司法实践早已认可无体物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例如电力、电信号码等。《刑法》第 265 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偷盗天然气、电、气等无形能源的行为,也均按盗窃罪论处。这表明 “财物” 的范围包括无体物,原因在于:只有具备管理可能性,财产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并体现价值,将其纳入财产犯罪对象才有规制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0.html

随着社会发展,盗窃罪的对象已不再局限于有体物。法律应与时俱进,根据社会需求扩充 “财物” 的范围,全面评价盗窃行为。在网络时代,具有价值性和管理可能性但无有体性的财产随处可见,如网游账号、QQ 账号、QQ 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这些财产虽不具有传统有体物的形态,但其价值性(凝聚人类劳动、可等价交换)和可管理性(能被占有、支配、转移)已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理应纳入盗窃罪的规制范畴,这也是应对网络盗窃行为的必然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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