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购物盗窃行为的认定
2019 年 1 月以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超市自助购物盗窃犯罪频发,共计受理该类审查逮捕案件 6 件 6 人,审查起诉案件 27 件 30 人。此类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需结合其行为特征、案发原因和案件特点综合判断:
一、行为表现与定性
自助购物盗窃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助结账通道无人收银、无人核查的空档,通过不扫码或者扫码后不结账的方式,直接将商品带出超市。从行为性质来看,这种行为属于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 “秘密窃取” 的核心特征 ——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商品未完成付款,仍故意规避超市的结算流程,在超市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商品非法占为己有,因此应认定为盗窃行为。
二、案发原因分析
此类案件频发,既有内因也有外因:
- 内因:部分顾客存在贪小便宜心理,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 “自助购物监管宽松,不结账带走商品不算犯罪”;
- 外因:超市监督办法滞后、管理制度不严格、配套措施不到位(如自助结账设备缺乏有效防漏扫功能、人工巡查频次不足等),导致未结账商品容易被带离,既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对公众的诚信底线构成考验。
三、案件特点
- 认定标准:多以 “多次盗窃” 认定为盗窃罪。由于单次盗窃商品价值通常较低,未达 “数额较大” 标准,但行为人多次实施的,符合 “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 的入罪条件;
- 主体特征:行为人多为案发超市附近居民,主观恶性不大;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住址固定、收入确定、职业稳定的行为人占比较高;
- 行为模式:以家庭为单位多人共同实施盗窃的现象较为常见,体现出一定的团伙性但社会危害性有限。
四、处理原则
结合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 少捕慎诉: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优先考虑非羁押强制措施,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衔接行政处罚:对采取行政处罚更为适宜的案件(如初次盗窃、数额极小且认罪悔罪的),建议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促使行为人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 注重社会效果:以帮助超市挽回经济损失、震慑同类犯罪为宗旨,必要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同时协助企业完善自助购物监管机制,开展普法宣传,从源头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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