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行为的认定
盗窃的共同犯罪形态即共同盗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其构成需同时满足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要件:
从主观层面来看,共同盗窃人之间需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形成共同的盗窃故意。这种故意不仅包括各行为人对盗窃行为的明知,还包括彼此之间对配合实施盗窃行为的合意。
从客观层面来看,各共同盗窃人的行为需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例如,有的行为人负责望风,有的负责实施盗窃,有的负责转移赃物,这些行为共同服务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一、共同盗窃的分类
按照行为人是否形成固定的组织体系,共同盗窃可分为两类:
- 一般共同盗窃犯罪:行为人之间未形成固定组织,多为临时纠集,共同实施一次或数次盗窃后即解散。
- 盗窃集团的共同盗窃犯罪:由三人以上为实施盗窃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首要分子、分工和犯罪计划,社会危害性更大。
二、不构成共同盗窃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区分形似共同盗窃但实则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主要包括:
- 同时盗窃:二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盗窃,但彼此无意思联络,各自行事;
- 先后盗窃:二人以上在同一地点先后实施盗窃,后行为人未与前行为人通谋;
- 无通谋的事后行为:如行为人在他人盗窃完成后,未参与事前通谋却帮助销赃、分赃,此类事后行为不构成共同盗窃,仅可能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区分是否为共同盗窃的核心标准,在于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盗窃的主观故意。若无共同故意,即便行为客观上相互关联,也不成立共同盗窃。
三、共同盗窃的刑事责任承担
共同盗窃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其本人参与的共同盗窃数额。具体规则如下: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因其对整个集团的犯罪活动具有支配力。
- 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责任范围与其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相匹配。
-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 27 条第 2 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处的 “参与” 应作广义理解,包括组织、策划、指挥、教唆、帮助等多种形式,只要行为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为盗窃行为提供了实质助力,即需对相应数额承担责任。这一规则在《1998 年司法解释》第 7 条中已得到明确体现,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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