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是否存在未遂
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不存在既未遂的问题,只要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基本犯罪既遂,加重情节也既遂。但《两抢意见》第 10 条规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抢劫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 “抢劫数额巨大” 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95.html
我们认为,《两抢意见》《抢劫指导意见》符合司法实际,在持枪抢劫但未劫取到财物,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情形下,认定未遂情节,对行为人的罪责刑进行评价更为合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即除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的七种处罚情节均存在未遂,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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