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1. 抢劫信用卡的数额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这是因为实际使用、消费行为使信用卡所承载的财产价值得以实现,直接体现了抢劫行为的危害程度。
若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即使所抢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或账面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也不适用 “抢劫数额巨大” 的法定刑。这是由于未实际兑现的信用卡额度并未转化为实际的财产损失,其社会危害性与实际劫取相应数额财物的情况存在差异。
  1. 抢劫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因为此时机动车辆成为抢劫犯罪的组成部分,其价值是抢劫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部分,应纳入抢劫数额综合考量。
若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而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例如,为实施绑架罪而劫取机动车辆的,行为人同时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需分别定罪后合并处罚,此时机动车辆的价值不计入其他犯罪的数额,而是作为抢劫罪的数额认定。
  1.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数额的参照标准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抢劫存折的,根据存折上的存款数额确定抢劫数额(需结合是否能够即时兑现等情况);抢劫机动车辆的,按照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这一参照标准确保了同类财产犯罪在数额认定上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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