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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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罪办案指引评论106阅读模式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 “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这是因为此类行为的初始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构成相应犯罪的数额标准,且后续的暴力或威胁行为情节轻微,整体社会危害性较小,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要求。
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 “数额较大” 标准的:此时,初始行为虽未达到 “数额较大”,但已接近该标准,表明行为人实施初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较为接近构成相应犯罪的程度,再结合后续的暴力或威胁行为,其整体行为的危害性已达到需要以抢劫罪规制的程度。
  1.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本身就对公民的住宅安全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秩序构成威胁,后续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为窝藏赃物等目的使用暴力或威胁,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危害性,故应认定为抢劫罪。
  1.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暴力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说明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已超出轻微范畴,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实质性伤害,其行为的危害性显著增加,符合抢劫罪对人身权利的侵犯特征,应认定为抢劫罪。
  1.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凶器具有较强的杀伤力,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暴力威胁程度远高于一般的徒手威胁,社会危害性较大,即便初始行为未达 “数额较大”,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1.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是兜底条款,用于涵盖上述情形之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如多次实施此类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以确保对各类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转化型抢劫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避免遗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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