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的认定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抢劫解释》对这一概念作出了界定,而《两抢意见》《抢劫指导意见》均未涉及相关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05.html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具体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需要注意的是,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05.html
关于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从立法本意出发加以考虑。刑法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加重情节,目的是突出打击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行为,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正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待办理业务的客户并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因此,行为人对上述客户实施抢劫,不宜视为对金融机构实施抢劫。但如果客户已将现金交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那么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应当以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05.html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190 号曾某某抢劫案中,行为人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的行为,未被认定适用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的情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0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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