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的认定
一、“多次抢劫” 的认定
“多次抢劫” 是抢劫罪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两抢意见》对其作出了明确界定,而《抢劫指导意见》未对此问题进行规定。
“多次抢劫” 指的是抢劫三次以上,且认定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在具体认定 “多次” 时,需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客观分析。
以下情况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
- 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
- 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
需要注意的是,“多次抢劫” 并未明确要求每次抢劫均已既遂,但如果每次抢劫均为预备,适用 10 年以上的法定刑可能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因此不宜认定为 “多次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1226 号祝某某等二人抢劫案便持此观点,认为预备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完整要件,不能将三次抢劫预备行为认定为 “多次抢劫”。
二、“抢劫数额巨大” 的认定
“抢劫数额巨大” 也是抢劫罪的常见情形,《抢劫解释》《抢劫指导意见》均对其有所规定。“抢劫数额巨大” 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在认定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具体认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 数额的认定问题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 “抢劫数额巨大” 存在未遂的问题
对于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 “抢劫数额巨大” 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虽然有刑法理论观点认为数额巨大不存在既未遂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抢劫目标,未得逞或者部分得逞的情形时有发生,同时认定 “抢劫数额巨大” 和犯罪未遂的情节,能对行为人进行更恰当的评价。而且《两抢意见》《抢劫指导意见》均明确 “抢劫数额巨大” 中存在未遂情形,这与盗窃、诈骗等司法解释的精神相符。
- 抢劫国家二级文物与 “抢劫数额巨大” 的关系
《抢劫指导意见》未明确规定抢劫国家二级文物是否属于 “抢劫数额巨大”,仅规定认定 “抢劫数额巨大” 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2013 年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规定,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264 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015 年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也有同样规定。参照上述规定,可认为抢劫三级文物即可认定为 “抢劫数额巨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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