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处置
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原则上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置,但是也有例外情况需要在判决前先行处置。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先行处置包括以下类型:(1)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2)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3)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4)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43 条规定了三项,即:(1)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2)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3)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这里的修改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将汽车和船艇排除在外;二是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先行处置,设置了 “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的限制条件。实践中,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原则,应当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上述财产,办案机关可以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需要注意的是,先行处置的前提是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同时,由于涉及权利人的权益保障和救济问题,所以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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