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涉黑恶犯罪的发展规律决定了其财产容易出现 “黑白合同” 的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公司化运作,将合法财产与涉黑财产混合,导致实践中在处置财产时难以区分合法财产与涉黑财产。这是长期以来困扰世界各国打击涉黑恶犯罪的难题之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92.html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 12 条规定,如果犯罪所得已与从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相混合,则应在不影响冻结权或扣押权的情况下没收这类财产,没收价值可达混合于其中的犯罪所得的估计价值。对于来自犯罪所得、来自由犯罪所得转变或转化而成的财产或已与犯罪所得相混合的财产所产生的收入或其他利益,也应适用上述措施,其方式和程度与处置犯罪所得相同。《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公约和国际惯例对此也作出规定: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这里没有 “被他人善意取得” 的表述。实践中,应当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92.html
追缴、没收等值财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无法找到” 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即 “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2)赋予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同时被告人提出不同意见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主张。(3)等值财产的数额应当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也就是 “不能多也不能少”,必须是等值财产,不能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9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9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