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组织的债权处置
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债权人涉及涉黑恶犯罪并不意味着善意的债务人可以免除债务,更不存在必须待刑事判决后才需要履行债务。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后来的民法典规范、鼓励交易目的来看,频繁地宣告合同无效,长此以往将使民事主体丧失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从而导致交易数量减少和效率降低,这在根本上背离了意思自治的私法基本原则,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深挖涉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和 “打财断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91.html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明确了 “涉罪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延续、细化了类型化思路。这样一来,实务立场似乎从交叉案件全部采用 “先刑后民” 模式走向了仅针对 “同一事实” 及具备刑事审理必要性的交叉案件实行 “先刑后民” 模式,“刑民并行” 逐渐上升为核心原则。问题并未就此得以圆满解决,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再次就这一问题进行了阐释,认为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同时也表示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先刑后民”“先民后刑” 其实就是在尊重两种诉讼程序差异性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地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法、民法所承载的价值与功能差异巨大,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功能也差异巨大,未必一定要找出个谁先谁后来。其实只需要坚持一个基本立场,那就是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合法产权、更为公正有效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机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91.html
因此,对涉黑恶犯罪中的债权处置,要合理保持打击犯罪和保护产权的平衡关系,理性处理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平衡关系,应当区分情况进行类型化的处理:(1)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恶意取得的黑恶组织的财产,应当作为刑事犯罪赃款直接予以追缴;(2)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取得的黑恶组织的财产,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民事诉讼进行追讨以实现债权;(3)对于明知是黑恶组织的犯罪所得,而 “以借为名” 进行转移资金等,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4)与犯罪人事先有通谋,提供资金计算、转移等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的,以共同犯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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