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定罪和量刑所依据的事实信息不一致,量刑程序相对于定罪程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公诉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是公诉权内涵的进一步延伸,与量刑裁判程序一样,公诉人依据公诉权延伸出来的量刑建议权提出量刑建议时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量刑规范化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一方面量刑程序独立性更加凸显,另一方面亦使得量刑受到了一种更加精确的定量控制。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需要先在不受认罪认罚事实的影响下,依据量刑程序和规范,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区间,然后再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确定应当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
在涉黑恶犯罪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时,根据涉黑恶犯罪案件的特点,应当采取以下递进式的量刑建议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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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应当以前述认罪认罚 “合理区分犯罪组织内部的不同层次” 原则为指引,做好犯罪组织成员的分类分档,从而准确体现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林国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中,检察机关在整体上将犯罪嫌疑人划分为 “三类三档”,确定基准刑范围。“三类” 是指公司股东及业务员、暴力清房人员以及公证人员;“三档” 是指对每一类犯罪嫌疑人根据其地位作用的不同,分别提出了二至三档基准刑。例如,在公司股东及业务员类别中,将公司股东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作为第一类第一档,确定对应的基准刑范围为 15 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将公司业务经理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骨干成员作为第二档,基准刑范围确定为 10 至 15 年有期徒刑;将其他公司业务人员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成员作为第三档,基准刑范围为 5 至 10 年有期徒刑。这样既有利于整体把握全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层次,又为进一步精细化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指明了方向,注重同案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均衡,实现个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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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应当个性化地把握好从宽的幅度。一方面,在前述对犯罪组织成员分类分档的基础上,对不同层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定不同程度的从宽幅度,更加精细化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相对于一般成员,要从严把握其从宽幅度。另一方面,在同一层级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时间先后、对查明案件事实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从宽。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林国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中,对于作为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的二号人物、股东犯罪嫌疑人胡某凯,在所有认罪认罚股东相对严格的从宽幅度范围内,就低确定其量刑建议,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外,考虑到涉黑恶犯罪成员多、层级多、事实多,相互之间联系紧密,一人出现认罪态度反复,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影响更多的人发生态度变化,可以说变数较大、不确定性风险较高,所以采取较多考虑幅度刑更有利于把控庭审的主动权,维护制度权威,避免牵一发而动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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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量刑必须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涉黑恶犯罪案件中依据认罪认罚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例外。上述方法仅是达致这一目的的途径之一,公诉人要在树立量刑程序独立性观念的基础上,根据现有规范性依据,认真行使量刑建议权,不断探索和完善在认罪认罚案件,特别是在涉黑恶犯罪等复杂案件中,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运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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