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刑量刑建议与幅度刑量刑建议
关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究竟应当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是否必须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其实这一问题早已在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得到了明确,该意见第 33 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可见,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确定刑或幅度刑量刑建议。我们认为,这是尊重司法客观规律的。量刑的过程应当考虑哪些因素是应当明确的问题。量刑不同于定罪,其并不像定罪那样必须遵循严格的证据裁判原则或罪刑法定原则,量刑在考虑的因素上具有包容性,其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刑罚的价值,以罪责刑相适应以及案件中的量刑均衡为目标。为达致此目标,政治、社会、法律三方面的因素都可以纳入到量刑的考虑过程中。而这些因素是随着诉讼的进行,在法庭审判中得到集中呈现的,因此在诉讼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检察官主导的量刑协商应当为接下来的诉讼程序可能发生的情况留出足够的处置空间。一种务实的态度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确定刑或幅度刑量刑建议,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简单案件,可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涉黑恶犯罪案件等多人多事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可能先验地掌握全部量刑情节,故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基础并不充分,此时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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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黑恶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通过兑现法律 “红利”,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论检察机关提出的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其目的都是使犯罪嫌疑人看到适用该制度所能获得的利益。虽然确定刑量刑建议更加清晰明了,但幅度刑量刑建议亦有其独特效果,能使刑罚预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正向激励作用,从而促使他们努力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因势利导,运用确定刑或幅度刑等多种量刑建议形式,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利益最大化。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树立一种动态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可以适时向法庭发表针对量刑建议的公诉意见,根据被告人退赃退赔等恢复社会关系的情节,向法庭建议在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量刑建议以下酌情判处刑罚,作为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补充和调整,最大限度地发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的正向激励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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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加快落实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提出量刑建议 “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的制度,是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研究推进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量刑建议理由书等量刑建议说理材料的制度,进一步增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有详细的说理依据,形成相应的文书,作为量刑建议的支撑;同时也便利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审查,为说服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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