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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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管辖

现代社会已步入网络时代,我们正处于 Web3.0 阶段。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社会生活全面网络化,人类所处的社会呈现出线下传统社会与线上网络社会并存的二元结构。Web3.0 时代的网络社会早已摆脱 “虚拟” 属性,走向 “现实”,它被赋予了社会意义,成为人们实实在在生活、生产和生存的场域。各类犯罪逐渐向网络蔓延,甚至出现 “无犯罪不网络” 的态势,黑恶势力犯罪也呈现出网络化的特点。由于网络犯罪具有非接触性、超空间性等特性,使得这类犯罪的管辖更为特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0.html

首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其管辖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旧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这一原则在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 条中得以重申。该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管辖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0.html

其次,网络犯罪的犯罪地有其特殊性,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也需顺应这一特性。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 条规定,此类案件的管辖应依照《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 条、第 3 条的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涵盖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及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对于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均可立案侦查。对于存在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出现争议,则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相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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