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十分复杂,不宜一律认定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而导致开采行为构成犯罪。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采矿的,可以认定为 2016 年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2 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该《解释》未将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的情形明确列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的情形。
此外,对于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可以根据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进而将此后采矿的行为认定为该《解释》第 2 条第 2 项规定的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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