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矿山企业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仍然擅自采矿的情况较为普遍,且往往是引发矿难的重大隐患。将这种情形作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情形,虽然具有实践合理性,但从法理层面而言也并不妥当,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采矿许可证被暂扣的,不同于行为人自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行为人实际上属于采矿权人,将此种情形下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认定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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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就规范的保护目的而言,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暂扣许可证,所保护的是安全生产,而非法采矿罪保护的是矿产资源。因此,若是对于违反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暂扣许可证期间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不符合规范的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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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暂扣采矿许可证期间开采矿产资源的,虽然排除适用非法采矿罪,但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其他犯罪处理,并不存在法律适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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