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客观方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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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评论68阅读模式

客观方面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狩猎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在任何时间、地点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83.html

违反狩猎法规,主要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83.html

“禁猎区” 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地区,不准狩猎;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包括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也不准狩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83.html

“禁猎期” 是指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肉食、皮毛成熟的季节,分别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83.html

“禁用的工具” 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或者破坏森林、草原的工具,如地枪、猎套、猎夹、排铣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4 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铣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83.html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18 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铣、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83.html

“禁用的方法” 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使用炸药、毒药、火攻、烟熏、掏窝、捡蛋等方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8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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