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禁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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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评论86阅读模式

禁用的工具

根据《渔业法》第 30 条第 2 款的规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据此,行为人使用的渔具是否属于禁用的工具应当由渔政部门进行确认,主要是由渔政部门在上述渔具渔法评估报告和检测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涉案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目录和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出具涉案渔具认定意见,证实渔具属于涉案水域内禁止用于捕捞的工具。主要审查以下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33.html

(1)渔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证实涉案渔具被用于捕捞活动,以及其外观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33.html

(2)渔具渔法评估报告,证实渔具的作业原理、方法及属性;对于没有查获渔获物的案件,还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渔具检测,如对电捕鱼工具的输出峰值电压、输出脉冲重复周期、输出脉宽等项目进行测试,证明渔具可以正常运转,能被用于捕捞活动,必要时可开展侦查实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33.html

(3)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作案工具、作案方法的认定意见,审查认定部门的资格、认定依据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3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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