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再犯
有关毒品犯罪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始于 1990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第 11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1997 年将这一规定正式纳入了《刑法》,即第 356 条的内容,成为了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8.html
再犯不同于累犯,再犯的字面含义指再一次犯罪的人,即只要犯过罪就可以成立,而不论前后罪都是哪种类型的犯罪,不论前后罪都判处何种刑罚,更不论前后罪的主观罪过以及前后罪的时间间隔等。也就是说,再犯的条件相对较少,没有固定的条文限制。再犯一般属于酌定情节,行为人再次犯罪表明其前罪的矫正效果有限,人身危险性大,在量刑时应予以综合考虑。但是,毒品犯罪的再犯确有其特殊性,因为立法明确对此予以了规定,即本是酌定情节的累犯变成了法定情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8.html
根据《刑法》第 356 条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无论是什么刑罚,包括缓刑和附加刑,无论判刑时间长短,无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 356 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8.html
可以看出,认定毒品再犯的前提仅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这 5 种行为被判过刑,再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属于毒品再犯。如若之前行为人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之后再犯罪,不论触犯何罪均不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刑法》第 65 条累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8.html
如甲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管制 5 个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乙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 5 个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本案中,若甲再犯应判处管制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时,甲是否构成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乙再犯应判处拘役的走私毒品罪时,乙是否构成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成立毒品再犯时,是否要求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8.html
我们认为,其一,根据《刑法》第 69 条第 2 款,甲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乙只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拘役。如果要求毒品再犯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那么甲管制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判处管制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应按毒品再犯从重处罚;乙由于拘役根本不执行,说不上 “已经执行完毕”,且执行盗窃罪的 2 年有期徒刑也难以理解为同时执行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 5 个月拘役,所以乙再犯应判处拘役的走私毒品罪时,不能按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可是,乙所犯的前罪与后罪均比甲重,反而不能以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显然不合理。所以,只有将 “被判过刑” 理解为宣告刑罚,才能在上述两例案件处理中取得平衡,即甲、乙均构成毒品再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8.html
其二,即便刑罚尚未执行,通过宣告行为人有罪并科处刑罚,一方面已经表明了国家对被告人的非难态度,另一方面使得被告人蒙受了 “犯罪人” 的污名,烙上了 “犯罪人” 的印记。这足以让被告人认识到其实施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受惩罚的,从而产生不再实施犯罪的念头,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在此背景下,被告人仍然毒品再犯时,可以说其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8.html
其三,要求毒品再犯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实际上是将毒品再犯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累犯,认为毒品再犯的制度价值仅在于 “补足刑罚执行完毕 5 年之后的评价空白”,所以毒品再犯在其他条件上应当与累犯具有一致性。可是,毒品再犯的效果仅是从重处罚,而累犯的效果除了从重处罚,还有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另外,根据 2021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累犯从重处罚时,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10%至 40%,一般不少于 3 个月;而毒品再犯从重时,只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至 30%。可见,累犯从重的幅度比毒品再犯更大。所以,即便认为毒品再犯与累犯从重处罚都是因为犯罪人特殊预防必要性大,也未必能得出二者特殊预防必要性同样大,以至于在成立条件上具有相同类型的结论。换言之,“一般来说,再犯对预防刑的增加量应当少于累犯对预防刑的增加量”,既然毒品再犯对犯罪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小于累犯,那么毒品再犯所体现的特殊预防必要性程度就不必达到累犯时的程度,成立毒品再犯的条件也可以比累犯宽松,不要求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综上,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来看,将 “被判过刑” 理解为宣告刑罚是妥当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