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进行推定具有重要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解决证据获取难题。司法实践中,直接证实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如供述、证人证言)往往难以获取,且这类言词证据易变、真实性难保证。刑事推定通过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常态联系,能够有效弥补证据短缺的问题,避免因主观故意难以证明而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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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降低打击犯罪难度。采取推定方式认定主观明知,可减轻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搜集证据和指控犯罪的负担,降低证明责任压力,使司法机关更高效地打击毒品犯罪,适应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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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符合司法实践惯例。在其他犯罪领域(如走私犯罪),已有大量关于刑事推定的规定和运用,例如通过行为人逃避检查、虚假申报等客观行为推定其 “明知”,这种实践经验可为毒品犯罪明知推定提供借鉴,确保司法逻辑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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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契合国际公约精神。我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均明确规定,“明知、故意等要素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推定”。尽管公约并非专门针对毒品犯罪,但其中包含对有组织毒品犯罪集团的规制,为我国毒品犯罪明知推定提供了国际依据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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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毒品犯罪明知的推定已有成熟规定,例如马来西亚《1952 年惩治毒品犯罪法》第 37 条规定:保管或控制含毒品物品的人,推定其明知毒品性质;毒品隐藏于房屋、车辆内的,推定房主、车主及当时负责车辆的人明知。此类规定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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