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居间介绍行为与居中倒卖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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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7阅读模式

居间介绍行为与居中倒卖行为的区别

对于居间介绍行为与居中倒卖行为的区别,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辨别:

 

第一,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仅是毒品交易信息提供者、交易撮合者,处于中间人地位,而不是毒品交易的买、卖任何一方主体,对达成毒品交易仅起促进作用;居中倒卖者虽然处于毒品交易链条的中间环节,但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一方交易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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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居间介绍者行为性质认定,须审查其从属于哪一方主体,并依附于卖方或买方,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通常是与一方共同构成共同犯罪;而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交易主体不是共犯关系,而是上下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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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者不以牟利为要件,获得的报酬来自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支付的中介费、介绍费、好处费等报酬;居中倒卖者是通过转手或倒卖毒品来 “吃差价” 的方式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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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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