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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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57阅读模式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

但 80 年代以来,我国的死刑政策没有得到充分的强调。从 1981 年开始,我国陆续颁布了多部单行刑法,增设了大量的死刑罪名,贩卖毒品罪最高法定刑提高至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到省高级法院,其中包括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在其后的多次 “严打” 中,死刑适用被逐步扩大。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控制死刑的力度,在立法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86.html

2011 年 2 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盗窃罪等 13 个罪名的死刑;2015 年 8 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等 9 个罪名的死刑,刑法可适用死刑的罪名减至 46 个。在司法方面,死刑核准权被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介入死刑复核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刑事案件死刑适用数量大幅减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86.html

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类犯罪,我国历来厉行禁毒,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现行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配置了死刑。近年来,随着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大幅减少,毒品死刑案件在各类死刑案件中的占比明显上升,在一些地方甚至攀升至首位。对于毒品犯罪,要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毒品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和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从民族兴衰和国家安危的高度,深刻认识惩治毒品犯罪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具有将毒品走私人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同时,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政策,“要认识到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是大势所趋”。部分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的司法机关希望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呼吁死刑政策 “应具有弹性”,即对毒品案件高发地区应多适用死刑,以震慑毒品犯罪。从国内外、正反面经验教训来看,死刑对毒品犯罪的遏制作用是有限的,当前对毒品犯罪需要保持严厉打击,对部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还是要适用死刑,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多杀,不能过度依赖刑罚的作用。特别是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以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86.html

在死刑适用时,要坚持 “数量+情节” 的量刑原则,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单纯以毒品数量作为刑罚特别是死刑的标准,容易造成死刑的滥用和适用的不平衡。死刑适用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因此,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绝不能 “唯数量论”,要回归对毒品数量作用的理性评价,强化对各类犯罪情节的综合评价。对于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实际上,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实践来看,影响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主要因素中,毒品数量的影响呈下降趋势。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珠海会议纪要》)中对于数量标准起调节作用的其他情节列举很少,毒品数量标准是死刑适用的决定性条件。2000 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南宁会议纪要》)开始强调 “毒品数量是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对于数量标准起调节作用的其他情节(犯罪情节、后果、主观恶性、是否累犯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列举。2008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强调 “毒品数量是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在 “应当综合考虑” 部分将毒品数量与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并列,特别是增加了 “当地禁毒形势” 这一因素,要求 “做到区别对待”,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典型案例 “恰当把握”。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更为重视其他情节和当地禁毒形势等因素在死刑适用中的作用,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精神。2015 年下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表明,毒品数量标准已经不再是判处死刑的决定性因素,而是要求综合考虑包括毒品数量在内的各种因素,强调 “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更为明确地要求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8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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