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共同犯罪中,死刑适用的关键在于区分各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对于有多名主犯的,要区分各主犯地位、作用的大小,罪责均很突出的,也要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一步区分。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区分各主犯的地位作用大小,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实践中,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判处罪责最重的主犯死刑;2 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均判处死刑要特别慎重。在毒品数量巨大,特别是组织体系严密的集团犯罪或严重的团伙犯罪中,在注意量刑均衡的情况下,可以判处 2 人以上死刑。
与共同犯罪不同,毒品犯罪上下家是一种相对关系,死刑适用的关键在于区分上下家现实危害性的大小。当贩毒数量等基础事实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致相当时,区分的重点在于对促成毒品交易所起作用的大小。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长期以来,“一些地方考虑到上家是毒品源头,所以通常对上家适用死刑”,即存在 “杀上家” 的倾向。上家固然更接近毒品源头,但毒品犯罪上下家只是相对而言,且当下家行为更加积极主动、对促成毒品交易作用更大时,判处上家死刑显然有失公正。值得注意的是,因交易习惯多为下家约购毒品,不能以此简单地认定下家行为主动、对促成毒品交易所起作用更大,而应当综合考量上家是否持毒待售,是否为制造毒品、走私毒品的源头,是否组织指挥等,以免形成机械的 “杀下家” 倾向。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对于毒品数量巨大,以及毒品共同犯罪和上下家交织,上下家链条很长时,在注意量刑均衡的情况下,可以判处 2 人以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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