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毒品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尽早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对于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是因为,毒品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尤其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意味着诉讼阶段的变更,检察官提审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后,仍然自愿供述的,所谓的 “重复性供述” 便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是与《规定》设立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 —— 诉讼阶段变更相呼应。
检察人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主要是依据提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中提供的线索。对于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发现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则应当启动调查核实。除此之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调查启动方式还有两种:
- 一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主动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 二是由上级院接到举报、控告后,既可以直接展开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院予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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