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审查逮捕、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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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7阅读模式

调查核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的调查核实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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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 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 询问办案人员;
  • 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 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 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 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 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讯问录音、录像等其他视听资料;
  • 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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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讯问录音、录像对于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调取录音、录像并审查录音、录像是调查核实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合法性、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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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毒品案件在侦办时都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以对于缺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侦查合法性提出异议,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法庭一旦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公诉人将会极为被动。因此,检察机关在调取公安机关讯问涉毒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时,若公安机关未提供,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不得将相关供述作为批捕起诉的依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提供讯问录音、录像,对相关供述也并非一律予以排除,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只有经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供述才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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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由于设备、技术以及侦查人员的记录习惯等原因,要求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完全一致并不现实,但是如果录音录像存在剪辑、关键问题处不清晰或者与讯问笔录存在出入的地方应当予以注意;特别是讯问笔录记载与录音录像显示的时间长短、内容繁简等明显不符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尤其是对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未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是提供的录音录像无法观看,讯问又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场所内进行,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讯问的合法性,此种情况就属于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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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部门对相关证据审查后,要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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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发现公安机关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违法,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侦查机关书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
  • 二是对于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公安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捕起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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