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办案指引)
“明知” 在毒品犯罪中的含义是 “明知是毒品”,是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的前提和核心内容。但对于何为 “明知”,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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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知道或应当知道说: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或者窝藏的物品为毒品。
- 第二,确知和实知说:即明知是指行为人对毒品是确切知道或者实际知道的。
- 第三,证明的明知和推定的明知说:从证据证明角度来看,毒品犯罪中的明知既可以是经证据直接证明的,也可以是按照规则推定的。
- 第四,知道、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说:将毒品犯罪中的明知分为知道和可能知道,其中 “知道” 又可进一步区分为知道和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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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各有合理性,但分析角度不同。毒品犯罪中的 “明知” 是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属于事实问题,归属于刑事实体法范畴,因此第一种观点相对更具合理性。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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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观点的分类标准不统一,“确知” 指向认知程度,“实知” 指向认知有无,逻辑上不严谨,故不可取。
- 第三种观点是从证据证明角度的阐释:经证据直接证明的明知即 “知道” 这一客观事实,推定的明知则是对 “应当知道” 的法律推定。概言之,“知道” 与直接证明的明知属于客观事实层面的明知,“应当知道” 和推定的明知属于法律事实层面的明知。
- 第四种观点将 “可能知道” 纳入明知范围,从文义及司法实践来看均不合理。“可能知道” 既包含 “知道” 的情形,也包含 “不知道” 的情形,后者显然不属于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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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在总结毒品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 “明知” 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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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内容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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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明知对象为毒品;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求明知自己非法种植的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要求明知自己包庇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 走私制毒物品罪,只需明知所运输或携带进出境的物品为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若行为人进一步明知这些原料或配剂将被用于制造毒品,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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