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再犯的认定
对于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是否能够构成毒品犯罪再犯,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是该条同时规定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由此可见,封存犯罪记录的目的只是消除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不良影响,以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但是,免除犯罪前科报告义务和实行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并不等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就此消灭,也不包含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不可以作为毒品再犯的依据” 的内容。此外,已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对其犯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也表明毒品犯罪是刑法惩治的重点。刑法规定对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正是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体现。虽然行为人犯前罪时尚未成年,但是再次犯罪表明其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以累犯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原本并无不妥,但刑法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考虑,只是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而并未将毒品再犯也排除在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6.html
我们认为,仅从对未成年人免除犯罪前科报告义务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方面论证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不构成毒品再犯是没有说服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 不受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影响。从法条的适用逻辑看,显然难以将是否认定为毒品再犯的情形排除在 “司法机关办案需要” 之外。且免除犯罪前科报告义务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系针对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的,这便导致难以回答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实施毒品犯罪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否构成毒品再犯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6.html
我国刑法将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排除在累犯之外,主要是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罪人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刑事政策。就此而言,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非法行为不构成累犯并非该行为本身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而是说该行为虽然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但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对其不以累犯论处,不要求其承担累犯的不利法律后果。显然,在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毒品累犯与毒品再犯成立条件的情形下,如果将其认定为毒品再犯进而从重处罚,那么实际上是要求其承担毒品累犯的部分法律后果(即承担 “从重处罚” 的法律后果),而这明显与上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处遇的刑事政策相抵牾。易言之,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遇的刑事政策,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行为即使符合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的累犯的成立条件,也不应认定为累犯,不要求其承担累犯的不利法律后果。既然如此,在其行为同时符合特殊预防必要性相对更小的毒品再犯规定时,当然不得认定为毒品再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6.html
那么,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行为在形式上只符合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而不符合毒品累犯的成立条件,可否认定为毒品再犯进而对其从重处罚?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如前所述,对于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行为人来说,即使其行为同时符合毒品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也不得认定其行为成立毒品累犯,更不能认定其行为成立毒品再犯。另一方面,根据当然解释 “从处罚的角度来说,举重以明轻原理的适用,首先,要求法官确定哪些典型的情节并没有被刑法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然后,将刑法没有规定的这一典型情节,与待决案件和情节进行比较,判断孰轻孰重;如果待决案件的情节更轻,则不得从重处罚”。毫无疑问,行为同时构成毒品累犯的毒品再犯,其特殊预防必要性比单纯的毒品再犯(不构成毒品累犯)更大(否则,刑法就不会赋予毒品累犯比毒品再犯更多、更严厉的不利法律后果)。既然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行为在同时构成毒品累犯和毒品再犯时,既不能认定为毒品累犯,也不得认定为毒品再犯,那么根据出罪和处罚轻时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当其行为仅符合(特殊预防必要性相对更小的)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时,当然更不得认定为毒品再犯,即不得对其从重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