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口供的审查判断关于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的理解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013
文章
0
粉丝
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4阅读模式

关于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就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后仍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此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供述,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且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应当被视为《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规定的与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并列的 “其他非法方法”。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起草过程中,对采用非法拘禁等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是否应当予以排除,存在不同意见。从比较法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排除此类供述的立法例和判例: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63.html

  • 在对强制措施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美国、德国等国家,未经法院批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取得的供述,不仅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取得的供述也不具有自愿性,应当予以排除。
  • 日本刑事诉讼法明确将 “长期不当羁押” 取得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判例认为:在被告人没有逃跑可能性的情况下,经过长期羁押后被告人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如果羁押不当,在另案逮捕、另案羁押中作出的供述也应当予以排除。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63.html

借鉴国外做法并考虑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程度和侵权程度与刑讯逼供方法相当,都足以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提出对此类证据 “应当予以排除”。从实际情况来看,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往往容易同时使用刑讯逼供、威胁等其他非法手段。如果既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又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对有关供述应当毫无疑问地予以排除。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63.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63.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063.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