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与刑讯逼供相比,威胁没有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实施暴力或者体罚虐待,但因涉及对自由意志这一基本人权的侵犯,所以在侵犯人权的程度上接近刑讯逼供,两者同属强迫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威胁方式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恐吓(如对其使用暴力,揭露其个人隐私或痛苦往事,对其近亲属采取强制措施,对其配偶、子女追究相应责任或者影响子女前途,对有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恐吓如对其不予治疗等)。立足上述司法实践,《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此予以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排除情形有如下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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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威胁的范围,限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二是威胁的程度,应当是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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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讯问过程中的一般性威吓、呵斥,由于程度轻微,不足以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并不构成威胁。
尽管与刑讯逼供相比,威胁没有直接对人的身体实施暴力行为,但因涉及对自由意志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侵犯,故在侵犯人权的程度上接近刑讯逼供,两者均属强迫方法。如果威胁达到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程度,就应当对采用此类威胁方法取得的供述实行强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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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威胁手段在超越一定 “度” 的情况下,即威胁达到严重程度时,一般会引起恐惧,属于典型的造成精神痛苦的非法方法,容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严重损害口供的客观真实性,形成虚假证据材料的可能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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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威胁达到严重程度,应当综合个案案情加以判断。一般而言,仅言语上的威胁,抑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自由的程度是有限的,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利益权衡后觉得供述比抵抗对自己更有利而交代犯罪事实,则其虚假性比刑讯逼供的要小。但是,如果威胁的方法超出一定的限度,如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进行威胁,则应当认定威胁达到严重程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 “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的情形。该情形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的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活动中,为了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侦查人员在选择具体讯问方式时,通常会试图给嫌疑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从这个角度讲,威胁与正常的侦查策略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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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只要以不利的后果作为要挟,都属于威胁。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上的威胁,与供述的自愿性紧密相关,主要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对于讯问过程中一般性的威吓、呵斥,由于程度轻微,不足以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虽然属于不规范的讯问,但并不构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上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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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从司法实际出发,对威胁方法作了限定,即应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在实践中,这种威胁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恐吓犯罪嫌疑人将对其使用暴力,揭露其个人隐私,对其近亲属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配偶、子女的法律责任等。
《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在这里,威胁、引诱、欺骗是与刑讯逼供并列的非法方法,并且威胁、引诱、欺骗三种非法方法之间也是并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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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 4 种方法在违法和侵权的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通常而言,刑讯逼供方法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和意志自由权,对基本人权的侵害程度最为严重;威胁方法虽未直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但对其精神实施强迫,侵犯了意志自由权,侵权程度仅次于刑讯逼供;引诱、欺骗方法并未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者精神实施强迫,没有直接侵犯人身权和意志自由权,但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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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供述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理论及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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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排除采用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供述。主要理由是:立法上并未将采用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供述纳入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而且引诱、欺骗与讯问技巧难以截然区分,对引诱、欺骗取得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关键看是否系虚假供述。
-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对采用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供述予以排除。主要理由是:刑事诉讼法明文严禁引诱、欺骗,故采用此类方法收集的供述就应当排除,否则,这种缺乏制裁后果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也有损法律的权威;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完全能够对引诱、欺骗方法的范围及其与讯问策略的区别作出清晰的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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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引诱、欺骗的情况较为复杂,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采取了原则性的处理,在立法上禁止此类取证行为,至于其法律后果则 “故意” 不加规定,实际上就是交由司法机关视具体情况裁量。《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也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人员采用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的方法或者以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严重损害供述客观真实性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当然,在这里还是要注意区分诱供与侦查策略,对于通过侦查策略获取的证据则依法可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