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的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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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3阅读模式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的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进行核实

要求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方法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一律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一方面,可能会暴露侦查人员、特情人员等相关人员,容易招致不法分子的报复,危及有关侦查人员和特情人员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这可能会泄露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手段,影响今后该类措施在侦查犯罪过程中效果的发挥。因此,《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上述核实方法,前提是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从实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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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 “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是指相关侦查人员、线人的人身安全;
  • 而 “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用该证据会造成泄密、提高罪犯的反侦查能力、妨碍对其他案件的侦破等后果。例如,毒品案件中的秘密侦查员一旦暴露身份,就可能面临人身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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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 “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是指不公开有关人员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使用化名或者代号,以对上述人员进行隐名保护。而且,相关人员确须出庭作证的,也应当在庭审活动中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即在有关人员出庭作证时,用脸罩或隔离板等遮蔽上述人员的外貌,通过技术手段改变上述人员的声音,以避免为其他庭审参加人员知悉,对其进行遮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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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 “不暴露有关技术方法”,是指对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的技术方法不向庭审人员和外界透露,以防止该类信息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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