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迹可疑和犯罪嫌疑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具体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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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迹可疑和犯罪嫌疑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具体判断标准

所谓 “自动投案”,强调的是行为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能否认定为 “形迹可疑” 型自首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破获案件是否有实质的帮助。如果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有关部门未掌握相关证据,其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司法机关通过例行检查,发现了犯罪嫌疑,基于此对行为人展开针对性询问,行为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则不适用 “形迹可疑” 构成自首的情形。如警察在巡逻过程中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藏于后备厢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物,从而对行为人开展询问,尽管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购买、运输毒品的事实,但不构成自首。

 

因此,要判断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应综合分析在案证据能否证实公安人员对其盘问时有具体的根据,以此来准确区分形迹可疑和犯罪嫌疑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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