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会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因为该种方式的隐蔽性极高,肉眼无法分辨,目前机场、码头、车站等的安检措施无法发现体内藏毒情况,故人体藏毒的犯罪嫌疑人极少主动投案。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在机场、码头、车站等例行检查时盘问犯罪嫌疑人,应以何时作为其构成 “形迹可疑” 型自首的时间节点,对此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 “排出说” 认为,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将可疑物排出体外,侦查人员凭有关的毒品知识用肉眼进行判断后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所以应以毒品的排出作为认定自首的时间节点。
- “鉴定说” 认为,对毒品的认定应通过科学手段和途径,因为单凭经验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仅从形状、颜色还不足以认定是否为毒品,还须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才能确定,因此在鉴定意见出具前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均可认定为自首。
- “透视说” 认为,以实施 X 光透视作为认定自首的标准,透视前体内运毒犯罪人交代体内藏毒事实的,视为自首;而透视后只要证实其体内有可疑物存留的,则不论该犯罪人是否主动如实交代,均不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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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透视说”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 X 光透视检查证明力有限,仅能证实犯罪人体内留存有可疑物,是否就一定是毒品还处于一种真假待定的状态,但是体内藏毒的犯罪嫌疑人吞服的是包装好的毒品,由于包装物和毒品的密度不同,同时包装物和毒品的接触面无法达到真空状态,其呈现的状态与普通食物有明显区别,所以通过 X 射线的检查,只要稍具医学常识的人都可准确地对是否体内存留毒品可疑物进行判断。如果经过 X 光透视检查,发现体内有毒品可疑物时,侦查人员已经建立起犯罪嫌疑人和毒品犯罪的客观联系,此时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仅能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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